生產設備及器具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其設備或器具之性質,採用能防止潤滑劑、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質危害食品之設計及構造,並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與食品之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且易排水及保持乾燥。 二、處理食品及可能接觸食品者,應採用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料製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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