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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8-2 條

  1. 1.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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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8-2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官選任鑑定人前,須給予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2023 年增訂。

Q · 鑑定人選任之前,被告有權說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8-2 條,偵查中檢察官「得」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此條於 2023 年增訂,建立鑑定人選任前的程序參與權。但「得」非「應」,偵查中於急迫、被告身分不明、保護偵查秘密三種情形下,檢察官可裁量不予機會。

白話解讀

法官或檢察官正準備挑一個人來鑑定你案子裡最關鍵的證據。你知道嗎?在2023年修法之前,這個挑選過程跟你無關,你甚至不知道候選人是誰,也沒有機會說「等一下,這個人跟對方有關係」。這條在2023年被加進來,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影響深遠:在鑑定人被正式選任之前,給你一個開口說話的機會。偵查中,檢察官「得」給被告和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注意是「得」,不是「應」,檢察官有裁量空間)。審判中更進一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都「得」陳述意見。你可以建議人選,可以反對人選,可以就鑑定方法提出看法。這不是禮貌性的徵詢,這是你影響鑑定走向的最早窗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8-2 條為 2023 年增訂條文,建立鑑定人選任前的程序參與權。偵查中檢察官「得」給予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中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均「得」陳述意見,是武器平等原則在鑑定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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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告對鑑定人選任有陳述意見的權利嗎?

有。刑訴 198-2 條於 2023 年新增此權利,偵查中與審判中均可行使,但偵查中檢察官有裁量空間。

Q2偵查中沒被問意見就找人鑑定,違法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字,立法理由列三種例外:急迫情形、被告身分不明、需保護偵查秘密。

Q3陳述意見等於有否決權嗎?

不等於。陳述意見是程序參與權,最終選任決定權仍在法官或檢察官。但意見會留筆錄,日後可作為攻防素材。

Q4怎麼準備鑑定人選任意見書?

查候選人背景、過往鑑定爭議紀錄、與對造關係,並提出建議人選或鑑定方法。書面比口頭強。

Q5刑訴 198-2 vs 200 條差在哪?

198-2 是選任「前」陳述意見(預防性),200 是選任「後」拒卻鑑定人(救濟性)。時點不同。

Q6偵查與審判階段陳述意見權有什麼差別?

偵查中檢察官「得」予機會(裁量空間),審判中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權利)。後者較強。

Q7沒律師可以行使陳述意見權嗎?

可以。本條包括被告本人、輔佐人均可陳述。但內容專業度建議透過律師或法律扶助。

Q8我可以建議自己認識的專家來鑑定嗎?

可以建議,但須符合刑訴 198 條第一項資格要件,且不能有利害關係。建議「條件」比建議「人」實質影響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s
陳述意見時點{ "刑訴 198-2 條(本條)": "鑑定人「選任前」", "刑訴 200 條(拒卻)": "鑑定人「選任後」" }
權利強度{ "偵查中(198-2 第一項)": "檢察官「得」予機會(裁量)", "審判中(198-2 第二項)": "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權利)" }
權利主體{ "偵查中": "被告 + 辯護人", "審判中": "當事人 + 代理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5 条 + 刑事訴訟規則第 128 条(鑑定人選定における当事者の関与)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9조(감정인 선임)+ 제221조의4(피고인의 의견청취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46-147 條(鑑定意見告知與重新鑑定權)
🇩🇪 德國StPO § 73 (Auswahl des Sachverständigen) + § 78 (Sachverständigenleitung); BVerfG 判決確立 rechtliches Gehör 含鑑定人選任意見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61-1(partie peut observer sur le choix de l'exper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8 (Court-Appointed Experts) + Daubert v. Merrell Dow (1993) 對抗式鑑定挑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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