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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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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 佐人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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