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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8-2 條

  1. 1.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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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8-2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官選任鑑定人前,須給予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2023 年增訂。

Q · 鑑定人選任之前,被告有權說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8-2 條,偵查中檢察官「得」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此條於 2023 年增訂,建立鑑定人選任前的程序參與權。但「得」非「應」,偵查中於急迫、被告身分不明、保護偵查秘密三種情形下,檢察官可裁量不予機會。

白話解讀

法官或檢察官正準備挑一個人來鑑定你案子裡最關鍵的證據。你知道嗎?在2023年修法之前,這個挑選過程跟你無關,你甚至不知道候選人是誰,也沒有機會說「等一下,這個人跟對方有關係」。這條在2023年被加進來,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影響深遠:在鑑定人被正式選任之前,給你一個開口說話的機會。偵查中,檢察官「得」給被告和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注意是「得」,不是「應」,檢察官有裁量空間)。審判中更進一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都「得」陳述意見。你可以建議人選,可以反對人選,可以就鑑定方法提出看法。這不是禮貌性的徵詢,這是你影響鑑定走向的最早窗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8-2 條為 2023 年增訂條文,建立鑑定人選任前的程序參與權。偵查中檢察官「得」給予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中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均「得」陳述意見,是武器平等原則在鑑定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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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偵查中檢察官沒問我意見就找人鑑定了,違法嗎?

不一定。第一項用的是「得」予機會,不是「應」。立法理由列了三種不需要先問你的情況:急迫情形(例如屍體需要立即解剖)、被告身分不明、或告知你會洩漏偵查秘密。如果不屬於這三種情況,檢察官不給你機會就選任,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會直接導致鑑定無效。內行人提示:把「偵查中未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件事記下來,到審判時可以作為質疑鑑定程序合法性的攻防素材。

Q2我可以建議讓我自己認識的專家來鑑定嗎?

可以建議,但法官或檢察官不一定會接受。你建議的人選必須符合第198條第一項的資格要件。如果你建議的專家跟你有私人關係,對方也可以質疑其中立性。內行人提示:與其建議「某某教授」,不如建議「符合某某專業條件的鑑定人」並列出具體資格要求。這樣即使法官沒選你建議的人,也會按照你設定的專業標準去找人,實質上你已經影響了選任方向。

Q3陳述意見等於有否決權嗎?

不等於。陳述意見是程序參與權,最終選任決定權仍在法官或檢察官。但意見會留在筆錄中,如果日後鑑定結果出問題,你事前提出的警告就是挑戰鑑定的有力依據。內行人提示:在審判中行使本條權利後,後續若鑑定結果不利,可結合刑訴 200 條聲請拒卻鑑定人,形成「事前 + 事後」雙重防線。

Q4刑訴 198-2 條是什麼?

2023 年新增條文,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在選任鑑定人前,須給予被告、辯護人或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是武器平等原則的具體落實。

Q5鑑定人選任前陳述意見權是什麼?

在法官或檢察官正式選任鑑定人之前,當事人有權對候選鑑定人、鑑定方法、鑑定範圍提出建議或反對的程序參與權。

Q6武器平等原則在鑑定程序中怎麼體現?

讓控辯雙方在鑑定人選任、鑑定方法、鑑定範圍上有相同的影響機會。本條 198-2 條與 198-1 條(被告請求鑑定)就是 2023 年同步增訂的具體落實。

Q7條文中的「得予陳述意見」中的「得」字什麼意思?

「得」是裁量規定,不是「應」。偵查中檢察官有裁量空間(急迫、身分不明、偵查秘密三種情形可不予機會),審判中當事人「得」陳述則為權利。

Q8怎麼行使刑訴 198-2 條陳述意見權?

在法官或檢察官正式選任鑑定人前,書面或口頭提出對候選人、鑑定方法的意見,並確認意見記入筆錄。書面比口頭強。

Q9律師怎麼準備鑑定人選任意見書?

查候選人學經歷與過往鑑定爭議紀錄、確認與對造關係、提出替代人選或鑑定方法、列出具體保密顧慮。建議書面提交。

Q10沒律師時怎麼自己陳述意見?

被告本人也可行使本條權利。手寫陳述意見書,列出對候選人的具體顧慮(過往爭議、利害關係),於選任前提交法官或檢察官並要求記入筆錄。

Q11反對鑑定人選任應提出什麼具體理由?

候選人與對造的關係(利害關係)、過往鑑定爭議紀錄、專業領域不符、鑑定方法已過時或不適合本案、保密顧慮(如商業機密)等。

Q12刑訴 198-2 vs 198 條差在哪?

198 條是鑑定人選任的「資格與權限主體」規定,198-2 條是「選任前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規定。一個講「誰能當鑑定人」,一個講「選任前誰能說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s
陳述意見時點{ "刑訴 198-2 條(本條)": "鑑定人「選任前」", "刑訴 200 條(拒卻)": "鑑定人「選任後」" }
權利強度{ "偵查中(198-2 第一項)": "檢察官「得」予機會(裁量)", "審判中(198-2 第二項)": "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權利)" }
權利主體{ "偵查中": "被告 + 辯護人", "審判中": "當事人 + 代理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5 条 + 刑事訴訟規則第 128 条(鑑定人選定における当事者の関与)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9조(감정인 선임)+ 제221조의4(피고인의 의견청취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46-147 條(鑑定意見告知與重新鑑定權)
🇩🇪 德國StPO § 73 (Auswahl des Sachverständigen) + § 78 (Sachverständigenleitung); BVerfG 判決確立 rechtliches Gehör 含鑑定人選任意見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61-1(partie peut observer sur le choix de l'exper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8 (Court-Appointed Experts) + Daubert v. Merrell Dow (1993) 對抗式鑑定挑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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