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8 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定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進出貨程序及安裝施作方法,並設置施工用工具。 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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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三條第五款所定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進出貨程序及安裝施作方法,並設置施工用工具。 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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