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9 條
- 1.前五條所定業者(以下簡稱申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委由其他公司或工廠製造或處理者,應附委託同意書及該受託公司或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該產品之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說明書。 五、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清冊。 六、防焰性能品質管理用機器清冊。 七、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資料說明書。 八、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說明書。 九、防焰標示管理說明書。 十、防焰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 2.進口販賣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另應檢附進口證明文件。
- 3.裁剪、縫製、安裝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回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