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7 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進口販賣業者,其應具備之品質管理用機器及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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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進口販賣業者,其應具備之品質管理用機器及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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