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 3 條
受託法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爭議評析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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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託法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爭議評析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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