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評析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有醫事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評析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 (三)評析實施方法及步驟。 (四)人力配置及分工。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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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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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