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 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錯誤。 (二)部位錯誤。 (三)術式錯誤。 (四)人工植入物錯置。 (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 三、藥品處方、調劑或給藥錯誤。 四、醫療設備使用錯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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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錯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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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