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1.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
- 2.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涉及之科別或部門。 五、發生時間。 六、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方式。 七、死亡或傷害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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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