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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2. 前項已發生理賠資產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如用保費分攤法,且其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者,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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