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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文件、資料或未繳費。 二、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事件。 三、申請人非當事人。 四、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且繫屬於法院或檢察署已經開始偵查,或經民事、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五、事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六、同一事件已經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評析。 七、已醫療機構依法規規定保存病歷之期限,而無病歷可供辦理專諮詢。 八、同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請。 九、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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