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法人受理第五條之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諮詢,並提出諮詢意見書: 一、受理後發現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不齊致難以提供諮詢意見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託法人得依現有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提出諮詢意見書。 二、依案件所涉科別及專別,依下列原則選用醫事專家一人撰寫初步諮詢意見: (一)分案時應考慮案件所涉醫事人員別、專科別、醫療機構層級、醫療體系、所在地區。 (二)以同等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工作條件之醫事專家為原則。 (三)應避免同體系或同地區之醫事專家。
  2. 醫事專家依當事人提供之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審查之,不負證據調查或蒐集之責。
  3. 醫事專業諮詢,以書面審查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