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立法沿革 1 版
(1121218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立法理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等行為,及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1121218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等行為,及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