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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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1218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之行政處罰。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予以名詞
- 罰鍰名詞
- 告誡名詞
- 按名詞
(1121218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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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