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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