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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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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士官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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