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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士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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