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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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1218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遙控無人機、攝錄影音、通訊器材與網際網路傳輸之科技及產品,日新月異,國軍機敏處所遭人攝影、錄影,恐妨害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為強化軍事營區安全,爰於第一項定明於軍事營區內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之刑罰。 二、因供犯第一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為防範其散布致危害軍事營區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法院宣告沒收前,並得依刑事訴訟法予以扣押,以降低或避免軍事安全或利益之損害擴大。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與否名詞
- 沒收名詞
一、考量遙控無人機、攝錄影音、通訊器材與網際網路傳輸之科技及產品,日新月異,國軍機敏處所遭人攝影、錄影,恐妨害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為強化軍事營區安全,爰於第一項定明於軍事營區內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之刑罰。 二、因供犯第一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為防範其散布致危害軍事營區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法院宣告沒收前,並得依刑事訴訟法予以扣押,以降低或避免軍事安全或利益之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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