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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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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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