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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19 條

  1.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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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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