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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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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該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立法沿革 1

(1121218 制定)

前條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該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立法理由發生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所屬軍事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進行相關調查,並提供專人協助該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涉訟法律輔助及心理諮商輔導事宜,爰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之三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七條,訂定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1218 制定)

發生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所屬軍事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進行相關調查,並提供專人協助該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涉訟法律輔助及心理諮商輔導事宜,爰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之三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七條,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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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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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14 條規定:「前條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該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