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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13 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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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