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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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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第七條所為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不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當場向其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 2.前項異議,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軍事機關所屬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立法沿革 1

(1121218 制定)

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第七條所為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不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當場向其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軍事機關所屬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軍事營區安全管束等措施具有立即實施、時間短暫等特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及行政罰法第三十五條,於第一項定明除其他法律另有救濟程序規定外,行為人得對於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軍事營區安全管束等措施表示異議。另有關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救濟,受管束人除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外,考量本條所定異議程序,旨在使執勤人員即時審視其實施措施之合法性,爰規範受管束人得依本條規定異議,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定明軍事機關對異議之處理程序,又考量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及軍事營區安全管束等措施具有即時性、短暫性之性質,為保障人民權益,明確責任歸屬,爰於後段定明經行為人之請求,執行人員應將異議之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以為證明。

  • 第七條條文
  • 法律名詞
  • 異議名詞
  • 要旨名詞
(1121218 制定)

一、鑒於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軍事營區安全管束等措施具有立即實施、時間短暫等特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及行政罰法第三十五條,於第一項定明除其他法律另有救濟程序規定外,行為人得對於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軍事營區安全管束等措施表示異議。另有關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救濟,受管束人除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外,考量本條所定異議程序,旨在使執勤人員即時審視其實施措施之合法性,爰規範受管束人得依本條規定異議,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定明軍事機關對異議之處理程序,又考量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及軍事營區安全管束等措施具有即時性、短暫性之性質,為保障人民權益,明確責任歸屬,爰於後段定明經行為人之請求,執行人員應將異議之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以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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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9 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第七條所為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