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 1.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學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學校獲得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六)受贈收入:學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學校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八)其他收入:非屬前七目之自籌收入。
- 2.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至第七目之自籌收入(以下合稱五項自籌收入),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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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法規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法規
- 科學技術基本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條文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軍事教育條例 第 21-1 條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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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