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37 條
學校執行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令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輕重,調降學校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比率上限或限制不得支給: 一、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支出超過最近年度決算五項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 三、可用資金過低,致影響本基金健全。 四、依前條之專案報告,有涉及本基金執行之缺失或異常情形。 五、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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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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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