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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者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相當之補償時,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損失佐證文件向申請劃定禁採區者、限制探採礦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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