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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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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會派(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單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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