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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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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