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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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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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