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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2.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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