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
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之專
業
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認可有效
期間
內得繼續施予訓練;其施予訓練之查
核
、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
適
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擔任講師。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