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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 2.申請者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 3.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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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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