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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2.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操作緩降機下降時應有安全確保措施或於下降空地舖設軟墊。 四、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五、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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