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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2.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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