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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2.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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