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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 2.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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