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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4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機構及公法人內所屬消防設備人員自行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得依其領有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執行業務,免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發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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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內所屬消防設備人員自行辦理該場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