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7 條
- 1.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
- 2.消防設備士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消防設備師證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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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業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
-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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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