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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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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
核
發執
業
執照時,免檢具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
消防設備士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消防設備師證書,依
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者,
準用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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