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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