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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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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本法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
之行為人,其行為
未被
發覺前,向相關機關
自首
而應受
裁罰
者,內政部得
按
應處
罰鍰
減輕二分之一。
前項行為人自首時提供之資料,因而查獲違反本法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
之其他行為人者,內政部得免予處罰。
行為人依前二項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者,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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