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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行為人,其行為未被發覺前,向相關機關自首而應受裁罰者,內政部得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2. 前項行為人自首時提供之資料,因而查獲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其他行為人者,內政部得免予處罰。
  3. 行為人依前二項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者,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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