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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2 條
- 1.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行為人,其行為未被發覺前,向相關機關自首而應受裁罰者,內政部得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 2.前項行為人自首時提供之資料,因而查獲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其他行為人者,內政部得免予處罰。
- 3.行為人依前二項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者,各以一次為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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