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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一、年齡在八十歲以上。 二、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三、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四、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五、逾期係因身心障礙而無法獨自出國,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並經合格專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六、逾期係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機、船班,並提出證明文件。
  2. 行為人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以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六個月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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