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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保護藥品應依准之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於個別容器及包裝黏貼或標示標籤。但因個別容器及包裝之面積無法完整標示第七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者,至少應於個別容器及包裝標示品名、登錄字號、有效成分及含量、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且須增設外包裝或仿單,完整標示第七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
  2. 動物保護藥品包裝內不得放置人用藥品之仿單。但輸入針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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