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登錄之核准: 一、人用藥品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二、核准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之人用藥品,經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刪除人用藥物類別。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動物保護藥品登錄事項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情節重大。 四、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黏貼或標示標籤,情節重大。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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