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2.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訓練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 3.第一項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4.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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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證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條文
- 正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條文
-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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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