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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認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2.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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