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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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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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