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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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