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
- 2.前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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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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