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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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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