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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發登錄證書。
  2.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3.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二項規定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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