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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1.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類別。
  2. 2.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3. 3.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4. 4.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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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