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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2

應計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之房屋認定方式如下: 一、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 二、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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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計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之房屋認定方式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