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接下來可以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文件資料
本文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內容整理,官方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50060&flno=98-2;內容以來源機關公告為準。本文網址:lawplayer.com/article/6648fba18e4b6231ee86e4e1
法律人 LawPlayer|讓法律,更簡單|lawplayer.com/article/6648fba18e4b6231ee86e4e1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