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 5 條
- 1.鑑定評估人員之培訓課程及時數,學校之規定如附表一,幼兒園之規定如附表二。
- 2.前項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
- 3.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