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 7 條
參訓人員於平日上班時段參訓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核予公(差)假及排代;於平日下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參訓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核予參訓人員公(差)假及補休時數,並核予補休之課務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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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參訓人員於平日上班時段參訓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核予公(差)假及排代;於平日下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參訓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核予參訓人員公(差)假及補休時數,並核予補休之課務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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