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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8

參訓人員,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培訓課程及時數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各該主管機關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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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8 條規定:「參訓人員,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培訓課程及時數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